


簽了離職報告仍上班,勞動關系還存在嗎
姚紅霞
簽了離職報告還在繼續(xù)上班,但是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那么打工人究竟何去何從?
案情簡介
老王一直在強盛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工作,因雙方就離職補償金等問題發(fā)生爭議,老王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強盛公司向仲裁委表示,老王是勞務派遣用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因強盛公司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仲裁委對強盛公司的說法不予采信。最終,仲裁委裁決老王與強盛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強盛公司需要就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老王經濟補償金。
強盛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老王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同時,強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王簽署的《離職申請報告》作為關鍵證據,并表示如果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也應從老王簽署離職報告后再次回到公司上班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老王不能認同強盛公司的說法,他認為強盛公司實際上將這份離職報告當作員工的請假條來使用,自己并不是真正想要離職。法院經過調查發(fā)現,強盛公司中的許多員工都簽署過類似的《離職申請報告》,甚至其中一名員工在《離職申請報告》后面?zhèn)渥⒘?ldquo;春節(jié)回家”等字樣,后續(xù)這些員工仍在強盛公司上班。
面對強盛公司與老王的各執(zhí)一詞,法院究竟該如何判決? ?。ò讣械墓久Q與人名均為化名)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老王簽署了《離職申請報告》,仍在原崗位工作,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以及工作時間等均未發(fā)生實質性改變,并依舊接受強盛公司的管理與安排,這表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事實上并未實際解除,簽署《離職申請報告》僅是強盛公司試圖規(guī)避用工風險的手段。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強盛公司以員工老王簽署《離職申請報告》為由來主張當時勞動關系解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未予采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提醒
民一庭副庭長邵善寧: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不能通過不正當手段,如誘導勞動者簽署類似《離職申請報告》等文件來規(guī)避自身的用工責任和義務。對于勞動者而言,在簽署任何涉及勞動關系變動的文件時,務必仔細閱讀文件內容,明確自身權益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若對文件內容存在疑問或認為與自身真實意愿不符,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xié)商,或者尋求專業(yè)法律人士的幫助,以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是否解除以及雙方責任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深入探究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