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因異地調崗生活不便離職,可獲補償嗎
姚紅霞
一紙《轉崗通知書》,竟讓某打工人調崗至隔壁縣。因生活多有不便,其想要離職,公司卻不肯補償。
案情簡介
小王一直在張老板經營的飯店當服務員。因該處店鋪租期即將到期,張老板向小王發(fā)出轉崗通知,要求她去往自己在隔壁縣的另一家飯店工作(相隔約30公里)。小王以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顧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雙方就此產生糾紛。隨后,小王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張老板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張老板則認為調崗是因為經營需要,小王拒絕調崗導致勞動關系終止,自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雙方協(xié)商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小王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張老板單方決定將小王調至另一縣工作,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小王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張老板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張老板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6千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官提醒
民一庭副庭長邵善寧: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充分考慮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生活便利等因素,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若調崗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發(fā)生重大變化,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且未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者有權以“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遇到調崗糾紛時,應注意留存勞動合同、調崗通知、溝通記錄等證據(jù),以便依法維護自身權益。